一、宗旨:
位協助清境困難之僑生,使其安心向學。
二、申請資格:
- 本校僑生家境清寒、生活困窘,品行端正者。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。
- 二年級以上僑生須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,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。
- 未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、減免或獎助學金者。
三、申請方式:
請將申請文件於110年9月28日(二)下午5點前送交學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(第一行政大樓301室)。
四、申請文件:
- 獎助學金管理系統列印之獎助學金待交文件列表
-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、審核標準表及檢附清寒證明等相關文件(需當年度證明,非屬中文或英文版者,須譯為中文或英文,並經相關單位核章認可。)
-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、居留證正反面影本、郵局存簿正面影本1份
- 海外聯招委員會分發通知書影本1份
- 二年級以上者,繳交前一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,並附操行成績證明書
- 轉學僑生應檢具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(修)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規定之成績證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