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目的:
為鼓勵本校具有研究潛力之學士班學生從事學術研究工作,並獎勵其研究成果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獎項種類:
獎項分為學士班學生論文傅斯年獎、校長獎、院長獎及優良獎四類,得獎者除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外,傅斯年獎及校長獎得同時頒給獎金,金額另訂之。
三、獎勵對象:
限本校學士班在學學生且為論文之主要研究者及撰稿者,論文之研究工作主體必須在本校就學期間完成。如以共同研究成果申請者,應將每一參與研究者之具體工作內容與貢獻分別說明,並由全體研究者簽名證明。
四、申請方式:
本校學士班在學學生於每年5月1日前,依本校當年度公告之申請方式及論文格式連同下列資料,向所屬學系或適當學系提出申請:
(一) 經三位口試委員審查通過之學生論文三份(含電子檔及口試委員 會審定書)。
(二) 學生論文指導老師推薦書(不限格式)。
五、評審程序:
(一) 第一階段由各學系從符合申請資格者之論文中,選出20%為論文 獎之推薦名單,惟經計算不足2人時,得選出至多2名為論文獎之 推薦名單,排序送交所屬學院進行第二階段參選。
(二) 第二階段由各學院就所屬學系之推薦名單進行評審並予排名,且 得推薦1名參選校方傅斯年獎,其餘擇優頒予院長獎或優良獎若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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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。
(三) 第三階段由校方召開「學士班學生論文傅斯年獎評審委員會」, 就各學院推薦名單進行評審,以審定傅斯年獎至多6名,及校長 獎若干名,其餘均頒予院長獎。
六、評審小組及評審委員會設置及審查原則:
(一) 各學系應設評審小組,選出論文獎推薦名單並檢附評審過程之會議紀錄,於5月10日前送交所屬學院參選。
(二) 各學院應組成評審委員會,就所屬各學系之推薦名單進行評審及排名,並於5月25日前將審定名單送教務處核定。
(三) 各學院推薦之傅斯年獎候選名單,由副校長一位召集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之「學士班學生論文傅斯年獎評審委員會」進行評審,擇優頒予獎項。
(四) 各學院、學系應依本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規定分別設置評審小組或委員會,其組成人數、作業方式及評審標準,由各學院、學系自行訂定。
七、傅斯年獎及校長獎之受獎學生應依本校公告之方式,將得獎論文(含電子檔)繳交至本校圖書館後,始得領取獎金。
八、得獎論文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,得參照本校「博、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」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