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宗旨:
協助清境困難之僑生,使其安心向學。
二、申請資格:
- 本校僑生家境清寒、品行端正者。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。
- 2年級以上僑生須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,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。
- 未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、減免或獎助學金者。
三、申請日期:自111年8月29日起至9月8日止
四、申請地點:
校總區學生事務處-僑生及陸生輔導組 (禮賢樓812室)。
五、申請方式:
請至本校獎助學金申請系統申請,並攜帶紙本資料於111年9月8日(四)前送交至僑陸組 (線上與紙本資料皆須於9月8日下午5時前送件,逾期恕不受理)。
六、繳交資料並請務必依序排列:
- 由獎助學金申請系統列印之獎助學金待交文件列表。
-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暨審核標準表、清寒證明等相關文件 (須當年度證明,非屬中文或英文版者,須譯為中文或英文,並經相關單位核章認可。)
-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(須蓋111學年度上學期註冊章) 或在學證明、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(須有效期限內) 、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(限郵局、玉山或華南銀行) 1份。
- 海外聯招委員會分發通知書影本1份 (獨招入學者,請附錄取通知書影本1份)。
- 2年級以上者,繳交前一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,並附獎懲紀錄證明 (含操行成績)。
- 轉學僑生應檢具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(修)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規定之成績證明。
七、備註:
- 本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名單前60名將同時送生活輔導組申請本校之希望助學金。
- 上述60位名單經終審委員會審查決議後,由生活輔導組另行通知核定結果並給予希望助學金補助。
- 有關希望助學金僑生補助內容,詳見生活輔導組網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