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內申請|112學年度「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」(3/13止)

2023-02-15

一、申請日期:即日起至 112 年 3 月 13日(一)止。

二、申請地點:文學院第二辦公室 (245室)。

三、申請資格:通過各院、系、所、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,預計於112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(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),且符合以下任一種身分者:

(一)經濟不利學生(中華民國籍學生):

1.領有我國政府核發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。

2.家庭總所得收入符合以下所有規定者:

(1)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台幣(以下同)80萬元。

(2)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1萬元。

(3)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5萬元。

(二)文化不利學生(中華民國籍學生):

1.三代家庭無人上大專者,例:學生之曾祖父母、祖父母及父母皆無人上大專。

2.新住民及其子女,例:學生本身為新住民人士或學生雙親其中一方為新住民人士。

3.原住民。

4.符合上述三類任一者,家庭總所得收入並須符合以下所有規定:

(1)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台幣(以下同)120萬元。

(2)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1萬元。

(3)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5萬元。

(三)非中華民國籍學生,持有國籍所在地2022年度政府機關出具清寒證明/低收入戶證明/免繳稅證明者。

請填寫並列印繳交此表->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,以及下述所需資料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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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獎助名額:1名。

五、獎助金額:依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額度表辦理,該表中未列之交換學校所在國家,由國際處另外訂定之。

獎學金額度表--112學年度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

六、獎學金領取規定:

(一) 每位學生皆可同時申請多種出國獎助學金,包含經由本校或交換學校推薦或送件而取得者,惟僅限領取一項獎學金。

(二) 各項出國獎助學金領取優先順序:

1.教育部學海惜珠計畫

2.交換學校獎助學金

3.限定國家、地區、領域之獎助學金

4.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、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

若學生同時錄取本獎學金及上述所列之前三順位任一獎助學金,且本獎學金金額高於該獎助學金,得持相關證明並經國際事務長核定後,由本獎學金補足差額。

七、獲獎學生義務:

(一)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,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;如未簽訂,則無法領取款項。

(二)獲獎學生須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,供獎學金撥款入帳使用;如捐款來源有指定銀行,則獲獎學生須提供指定銀行之帳戶資料。

(三)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,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活動,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;於交換期結束後,亦須參加當年度國際處辦理之教育展,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。

(四)獲獎學生須於出國交換開始三個月內,提交一份交換學習及生活說明,供捐款單位參考。

(五)獲獎學生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兩個月內,提交研修心得報告、正式修課紀錄與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;未繳交者,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。

(六)獲獎學生如有退學、休學、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,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終止後兩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。

(七)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,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,無法保留。

八、如遇天災、戰爭、罷工、動亂、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,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,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,國際事務處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。

九、如有未竟事宜,依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