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請日期:即日起至 112 年3月13日(一)止。
二、申請地點:文學院第二辦公室 (245室)。
三、申請資格:通過院、系、所、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,預計於112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(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)。
填寫並列印繳交此表->交換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
四、獎助名額:1名。
五、獎助金額:依國立臺灣大學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額度表辦理,該表中未列之交換學校所在國家,由國際處另外訂定之。
六、獎學金領取規定:
(一) 每位學生皆可同時申請多種出國獎助學金,包含經由本校或交換學校推薦或送件而取得者,惟僅限領取一種。
(二) 各項出國獎助學金領取優先順序:
1.教育部學海惜珠計畫
2.交換學校獎助學金
3.限定國家、地區、領域之獎助學金
4.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、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
若學生同時錄取本獎學金及上述所列之前三順位任一獎助學金,且本獎學金金額高於該獎助學金,得持相關證明並經國際事務長核定後,由本獎學金補足差額。
七、獲獎學生義務:
(一)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,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;如未簽訂,則無法領取款項。
(二)獲獎學生須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,供獎學金撥款入帳使。
(三)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,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活動,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;於交換期結束後,亦須參加當年度國際處辦理之教育展,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。
(四)獲獎學生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兩個月內,提交研修心得報告、正式修課紀錄與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。未繳交者,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。
(五)獲獎學生如有退學、休學、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,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終止後兩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。
(六)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,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,無法保留。
八、如遇天災、戰爭、罷工、動亂、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,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,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,國際事務處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。
九、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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