歐洲暨歐盟研究學程申請辦法

2019-08-01
一、申請資格

(一) 歐語專精方案 / 歐語多元方案:

學生資格限本校在學學生,曾於本校修習及格某一歐語之進階語言課程第二學期課程(及歐語三下) ,或申請時正在修習其中一門課程者。若未修過任何上列課程、但已通過由台灣或外國機構所舉辦的歐語能力檢定B1程度或同等程度或以上的學生,則須檢附檢定證書正本與影本於申請時一併繳交,正本由本學程中心查驗後發還。

(二) 歐盟研究方案:

學生資格限本校在學學生,且曾於本校修習至少一門之及格「入門課程」(詳如課程一覽表),或申請時正在修習其中一門課程者。若曾於他校或其他機構修習相同程度課程,需檢附成績單於申請時一併繳交。

二、申請時間
學生須自行上學分學程線上申請網站提出申請,填妥申請資料送出後,列印申請表紙本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一份(當學期正在修入門課程者,請附選課紀錄影本),經主系系主任(或所長)同意後,於第二學期上課第一週(依學校行事曆),將申請表及成績單送至外文系辦公室,審核通過後於上課第二週公佈申請核准名單。
三、學分採計與充抵

學生進入本學程前,於本校所修之本學程開設科目,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。
學生進入本學程後,所修非本學程開設科目,不得採計為本學程學分。

學生進入本學程前,於本校所修習之非本學程開設科目,可向本學程中心申請充抵審核。其充抵學分數不得超過本學程「專業課程」應修學分之二分之一,充抵之認證由本學程中心辦理。

四、學程課程不限學程學生修習,但部分課程以學程學生為優先,選修同學需符合各課程修習限制。本學程之課程規劃視各配合系(所)開授課程做調整。
五、若修讀學程學生於本校畢業時仍未修完本學程規定之24學分,但考上本校研究所,得於研究所修習年限內繼續修習未完成之學程學分。
六、若修讀學程學生於本校畢業時仍未修完本學程規定之24學分,但考上本校研究所,得於研究所修習年限內繼續修習未完成之學程學分。

 

 

/副加檔案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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